设为首页添加收藏

您好! 欢迎来到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苏荣杰网站

微信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电话:13811663976

您的位置:主页 > 合同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关于委托理财类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20-03-17 来源: 未知 阅读量(


  “保底条款”,是社会大众的一种统括型、通俗性的表述,不属于法律术语,只不过是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用语。目前,“保底条款”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第二类是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第三类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对于第一类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来认定。根据司法实践中一贯的执法尺度,对于借贷关系,是以银行利率作为基准,衡量合同或条款是否有效。

  对于第二类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委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

  对于第三类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

  在此基础上,实践中还存在受托人做出填补损失承诺的情况,即当事人双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没有约定亏损分担,但在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损失,或者受托人在承诺补足委托资 产的本金损失之外,对委托资产的收益损失作出赔偿承诺。我们认为这种填补损失承诺的本质,可以分别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的分类之中。

  从对委托人权益的保护来看,由于“有限承认说”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对保底条款加以规制,而“合同无效说”也是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作为损失赔偿的基准,在委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两种方案对于委托人权益的保护在最低限度上均能够实现本金和银行存款利息的数额,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二者的结果均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两种观点的差别也是明显的:一是个体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在“合同无效说”的情况下,对委托人而言,认定合同无效,将无法获得收益分成;对于受托人(以证券公司为例)而言,其委托理财行为的实施也只是获得了佣金和手续费等收入,对产生的收益,没有分享的可能。而如果采取“有限承认说”,这一问题将得到较好的解决。二是社会效果上的差别。采纳“合同无效说”除了会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消极影响之外,也将导致信托业和券商理财业务的萎缩,其对资本市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需要慎重评估;而采纳“有限承认说”,不仅可以将相对无序的委托理财市场规范在较为理性的范围之内,对资本市场基本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就目前来讲,“有限承认说”更符合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合同纠纷。


分享到

新浪微博

分享到

朋友圈

分享到

QQ空间